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部门监管职责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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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制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涉及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充装、道路通行和应急救援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相关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城镇燃气等危险货物有行业特殊管理要求。

      一、按道路运输环节职责分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各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建立了常压罐车罐体的检验制度和适装介质管理机制,明确了危险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52条、第57—59条、第64条的规定,各部门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法托运行为。
      (2)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负责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对民用爆炸品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督管理。

      (3)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并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负责督促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督管理。
      (5)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完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
      另外,为切实形成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合力,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整体协同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53—55条还规定,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承运或者装载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消除隐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条文说明

①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

 

      二、 按危险货物类别职责分工

      在危险货物运输中,关于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城镇燃气等,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配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

      (一)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6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应急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质检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4)环保部门(现生态环境部门,下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是判定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重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序号、品名、别名、CAS号和备注等信息。

      (二)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4条和第36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定并发布,其主要内容包括每种民用爆炸物品的序号、名称、英文名称和备注等信息。

      (三)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5条和第24条规定,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由公安机关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产品默认分类表》(GB/T 38040-2019)规定了烟花爆竹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默认分类表、标签、包装和豁免。

      (四)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号修订)第85、112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情况。负责查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涉及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和危险特性等信息。

      (五)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4、5、35、37、38条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并与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颁发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收到备案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其主要内容包括分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举例、容器类型、货包类型、名称和说明和联合国编号等信息。

(六)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第2、3、20、22、24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七)城镇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5、16、24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来源:中物联危化品物流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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